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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被害人民事赔偿成“白条”一文不值

来源: 徐州毒品犯罪律师   网址:http://www.xzlawdpfz.com/   时间:2016-11-10 17:11:5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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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今年元旦刚过,因琐事生怨,河南省淅川县荆紫关镇穆营村农民何林年仅12岁的儿子被犯罪嫌疑人刘福来用炸药当场炸死,妻子被砍14刀,嫂子被炸成重伤。何林日子难以为继,想到了向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赔偿。但他的代理律师、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徐永祥主任告诉他,尽管尚未判决,但由于犯罪嫌疑人长期“游手好闲、混迹赌场、生活拮据”,民事赔偿很难落实到位。

  赔偿判决屡成“空判”,被害人流血又流泪

  何林的遭遇绝非个案。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雷说:“自2002年以来,我共代理刑事被害人赔偿案件69起,仅有12起赔偿到位,到位率仅17%。”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常玉峰也说,他经办的20多起刑事被害人赔偿案件,仅有两起赔偿到位。

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中哲说,刑事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或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(一般包括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者)。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,为刑事被害人请求民事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。

  然而,在法律实践中,刑事被害人因难获赔偿而使判决屡成一纸空文。这不但使刑事被害人利益受损,还会损害法律权威,同时也不利于罪犯和受害者矛盾的化解。

 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指出,刑事被害人获赔难,有学者认为是司法重罪犯权利保护、轻被害人的结果,二者在司法设计及司法实践中不对等。其实,这也是对刑罚功能诉诸对象理解的偏差,片面追求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和一般社会成员的警示功能,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安抚功能却有所缺失。刑法也是保护法,司法人员要树立权利本位的刑法观,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,决不能为惩罚而惩罚。

  陈雷认为,很多刑事罪犯往往一贫如洗,有时“杀人越货”本身就是其犯罪动机。对这类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罪犯,“被害人提起民事赔偿最后多数仅具有程序意义”。去年10月,在郑州打工的李安超因缺钱实施敲诈,将女青年朱某掐死。受害者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要求李安超赔偿经济损失41万元。一个因为缺钱而犯罪的人拿什么来赔偿?诸如张君案、黄勇案、马加爵案、邱兴华案等轰动全国的杀人案,受害者家属都因罪犯经济状况不好而放弃民事赔偿。

  多方探索图破解,明确国家责任是关键

  如何保护刑事被害人利益从而使其免受“二次伤害”?相关各方一直在探索和实践。

  李中哲说,比较一致的看法是,如果刑事被害人无法从加害人那里获得赔偿,那么国家有责任和义务对其进行补偿。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曾学刚认为,国家责任论渊源有自,也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。该理论认为,犯罪的发生不能仅归于犯罪分子本人,也与国家对公民的保护不力有关,国家因此难辞其咎。但不可就此认为国家为犯罪分子的罪行“埋单”,国家救济是一种基于道义的补偿,而不是法律上的赔偿。因此,国家救助并不意味着犯罪者赔偿义务的消失,国家有权“代位追偿”。

  1964年1月1日,随着《刑事损害补偿法》正式实施,新西兰成为世界上首个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家。据统计,截至2005年,包括我国台湾和香港在内的全球34个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。同时,欧洲及联合国也都有相关公约,倡导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。

  2004年,山东淄博在国内首次实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尝试。2006年,最高人民法院确定10个高级人民法院为国家救助试点。2008年,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。随后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“纲要”,明确提出“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”。2009年,中央政法委联合有关部门发布《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》。目前,全国大多数省份都出台了相关意见或办法。

  刘德法认为,这些探索和实践有利于缓解刑事被害人的生活困境,但效果有限,问题明显。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立法,再加上“息访息诉”的思想主导,获救助者往往是“会哭的孩子有奶吃”。同时,救助资金没有制度化保障,往往捉襟见肘。至于补偿主体、范围、条件、程序、标准、时机等,也都迫切需要立法加以解决。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自2008年至今,其100万救助基金中支出资金不到7万元,救助8个刑事被害人。这与该院严格的申请条件、程序、救助额度及时间要求不无关系,“很多被害人干脆放弃了申请”。

  陈雷说,他所代理的刑事被害人赔偿案件,“赔偿到位者几乎都是调解的结果”。去年10月14日,孟伟因恋爱不成将女友杀死,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为死缓,该案从而成为全国首例“故意杀人轻判案”,社会反响强烈,很多媒体将其解读为“花钱买刑”。实际上,该判决是郑州市中院实践刑事调解的结果。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,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,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。因此,郑州市中院的这一判决于法有据。

  常玉峰说,值得注意的是,调解应贯穿整个司法程序,公检法各部门要加强协作,在各自环节及时进行调解,“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利益”。同时,原被告双方的传统思维也需要转变。“杀人偿命”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,“被害人家属罔顾事实不断找法官扬言‘不判被告死刑不罢休’,这种现象很常见。”常玉峰说,“这种情况根本没法调解。”还有一种情况也令法官对调解心存顾忌,被告家属竟然以是否判死刑来决定赔偿被害人与否。一旦赔了钱,又被判了死刑,“被告家属会找法官闹”。

  有关专家认为,刑事被害人补偿救助既是对人权的保护,也关涉社会和谐稳定。因此,继续探索、构建包括低保、社保、保险、慈善等多元保障体系就显得较为现实和迫切。(董芳 訾谦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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